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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最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4

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就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请法院进行裁决,在很多的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到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那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精神赔偿的四个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也就是说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赔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参考这四个维度:加害人过错程度、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其他相关因素,换句话说,赔偿的额度在于受到伤害的程度,这里的其他情况包括双方的结婚年限,双方婚后的感情等等。

可以索赔离婚精神补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离婚的双方,一方出现重婚、有配偶和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和其他情形的情况,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求赔偿。
重婚不用说大家都知道,就是一方有配偶了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有配偶非法和他人同居,说的通俗点就是出轨,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虐待家庭成员主要是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它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赔偿标准
到目前为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金额。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