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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4

案情描述:遗赠人朱某某与周某某系再婚夫妻,朱某某生前与周某某曾共同表示将案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属于朱某某的二分之一产权遗赠给孙子朱小某;并立下遗嘱,且有两位邻居作为见证者签名。现遗赠人朱某某已离世,朱小某欲接受该遗赠的财产,然其叔叔及姑姑并不愿意配合过户,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朱小某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因此案系家庭之间的继承纠纷,考虑到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系,律师建议各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由法官主持调解,后经各方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终结。

律师点评:本案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同的是,本案虽看似为爷爷与孙子之间的“继承”问题,但在法律上却为一种“遗赠”关系,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在被继承人葬礼结束后,代理人便提醒当事人尽快和其他继承人商讨此事,但由于被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达成共识,故在两个月确认期到期前,代理人及时的告知朱小某应当立即起诉,从而保障了朱小某的合法权益。

案情描述: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刀茅巷XXX号房屋为潮鸣街道办所有。2012年5月1日,潮鸣街道办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潮鸣街道办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刀茅巷XXX号二楼,建筑面积114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周某经营之用,房屋租金每年66000元,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经潮鸣街道办同意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周某应交纳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潮鸣街道办按约将房屋交付周某使用,周某用以足浴店的经营并按约交纳了2013年4月30日前的房屋租金。合同期满前,潮鸣街道办为该处房屋的租赁进行了招投标,周某投标7.5万元每年,后未能中标,潮鸣街道办要求周某腾退房屋,然周某一直无理拒不腾退,故潮鸣街道办诉至法院,后经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未对周某的优先承租权进行约定,但在不动产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可以兼顾出租与承租两方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故应予保护。但优先承租权主张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本案中周某对于目前的房屋租赁中标价不予接受,其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为由拒绝返还房屋缺乏依据。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应事先经得出租方同意,周某不能证明自己在合同临近届满前对房屋的装修经得了潮鸣街道办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周某以装修损失不能弥补为由拒绝返还房屋的意见亦不能成立。在合同届满后,周某继续占有诉争房屋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侵害了潮鸣街道办的合法权益,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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