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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4

案情描述:刘某、邓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刘某以90万元转让价将自己名下3%的股份转让给邓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邓某认为刘某未实际经营公司,系“皮包公司”,且刘某系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款。一审判决支持邓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二审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描述:张某诉称应姚某要求,于2012年张某将自己名下的宝马车以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姚某。同时,姚某要求将该车辆过户至自己妻子名下。后张某将车辆过户后,姚某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付款的义务,在张某多次催讨下,姚某出具一份证明,并在证明中承诺于2014年前付清转让款。张某诉请要求姚某支付车辆转让款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姚某抗辩该份证明中关于“支付转让款”的内容并非姚某所写,系张某事后自行添加。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关于“支付转让款”部分内容与其他内容并非同一时间书写,也并非同一台打印机中打印出来的。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